(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向房地產交易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復核申請並提供證據資料;主管地稅機關經核查後出具復核結論,並根據復核結論確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價格為依據。對於申報的合同價格低於存量住房申報價格評估值且無正當理由的,按存量住房申報價格評估值核定征稅。存量住房申報價格評估值是由房地產估價機構,根據房屋的實物、區位、權益等因素,遵循房地產估價相關規范和標準評估得出。稅務機關以該價格作為判斷納稅人申報的合同價格是否明顯偏低的主要依據,並將根據房地產市場情況進行動態價格更新。
(二)納稅人可委托具有二級以上資質並在本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主管地稅機關參考估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確定計稅價格,主管地稅機關如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過程的合法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五、實施時間
一、適用范圍
(三)納稅人和主管地稅機關可共同委托本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對所交易的存量住房進行價格認定,並據此核定交易計稅價格。
四、法律責任
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裁決書以及依法拍賣的成交確認書進行存量住房權屬變更的,以生效法律文書載明的價格為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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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成都市政府信息公開網公佈,為加強我市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征管,市財政局、市地稅局、市房管局、市國土局、市公安局、市發改委聯合發佈瞭《關於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告》,實施日期從2017年7月1日開始執行,有效期5年。【存量房是指已經取得權證的房屋,也就是我們平常講的二手房】
台中西屯區月子中心推薦2017年5月16日
納稅人對存量住房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為加強我市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征管,根據《財政部國傢稅務總局關於推廣應用房地產估價技術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財稅〔2011〕61號),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存量住房交易合同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繼續按存量住房申報價格評估值征稅。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納稅人依照稅務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後,可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通告》適用於本市范圍內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核定。
存量住房交易雙方應如實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通過訂立虛假合同低報成交價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全文如下
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住房交易施行時間台中西區月子中心介紹以通過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存量房交易服務平臺”簽訂《成都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三、爭台中西屯區月子中心台中西區產後月子中心>台中西區月子中心評鑑議處理
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市房管局
市國土局 市公安局 市發改委
二、存量住房交易計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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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 23 Fri 20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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