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除董事趙大建先生外)、監事(除監事楊克森女士外)、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1.2 未親自出席董事、監事情況

1.3 公司負責人何


台中頂級月子中心 9026


其聰、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趙亞男及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祖坤保證季度報告中財務報表的真實、準確、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報告未經審計。

二、 公司主要財務數據和股東變化

2.1 主要財務數據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註:1、上年初至上年報告期末調整前數據取自於2014年年度報告中第五節重要事項第十六條報告期內其他重大事項的第二項董事會對重要前期差錯更正的原因及影響的分析說明; 2、2014年,財政部陸續新發佈或修訂瞭8 項具體企業會計準則, 本公司已於2014 年7 月1 日起執行瞭這些新發佈或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根據準則要求,公司對比較期會計數據進行瞭追溯調整。

非經常性損益項目和金額

√適用 不適用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2.2 截止報告期末的股東總數、前十名股東、前十名流通股東(或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單位:股

2.3 截止報告期末的優先股股東總數、前十名優先股股東、前十名優先股無限售條件股東持股情況表

適用 √不適用

三、重要事項

3.1 公司主要會計報表項目、財務指標重大變動的情況及原因

√適用 不適用

3.1.1公司利潤表項目大幅變動情況及原因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3.1.2公司資產負債表項目大幅變動情況及原因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3.2 重要事項進展情況及其影響和解決方案的分析說明

√適用 不適用

1、2015年4月29日,因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民族證券”)20.5億元同業協議存款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中準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民族證券2014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瞭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經公司與民族證券調查,該20.5億元款項不是協議存款,而是以民族證券作為委托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通道和受托人,並根據民族證券的投資指令,全部投向瞭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投資。對於該20.5億元款項存在的問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下發瞭《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責令民族證券改正,民族證券根據北京證監局的相關要求進行瞭整改。截至本報告公告日,就該20.5億元款項民族證券共收到資金307,747,514.58元,其中,208,500,000元沖抵可供出售金融資產,99,247,514.58元計入投資收益;民族證券未收到應於2015年9月28日支付的剩餘款項對應的第三季度投資收益,應於2015年10月21日支付的第一筆規模為3.5億元、投資方向為光明石業股份流動資金貸款的單一資金信托計劃的本金及投資收益;2015年10月23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瞭《民族證券20.5億元款項風險應急預案》,就民族證券20.5億元款項制定瞭風險應急預案,並授權執行委員會在合法法規的前提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詳見公司於2015年4月3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民族證券2014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於2015年5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全資子公司民族證券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於2015年6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民族證券整改情況的公告》,分別於2015年5月12日、6月9日、6月11日、7月23日、7月30日、8月6日、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民族證券20.5億元款項調查情況的進展公告》,於2015年10月26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刊登的《民族證券20.5億元款項風險應急預案》。

2、2015年7月6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同意公司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中國證券期貨市場場外衍生品交易主協議》及《收益互換交易確認書》,決定以公司2015年6月末凈資產的15%出資,即人民幣491,677.25萬元,用於購買藍籌股ETF;2015年9月1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同意公司繼續與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收益互換交易,決定補充出資175,054萬元。詳見公司分別於2015年7月7日、9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決議公告》、《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議公告》。

3、2015年7月9日,公司收到控股股東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集團”)通知,方正集團承諾自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本公司股票相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5]51號)下發之日起6個月內不減持公司股份;並擬通過合法合規的形式擇機增持公司股份,在增持完成後六個月內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不減持公司股份。詳見公司於2015年7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控股股東承諾不減持並擬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4、2015年7月1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湘證調查字0335號),因公司涉嫌未披露控股股東與其他股東間關聯關系等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詳見公司於2015年7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

5、2015年7月24日,民族證券及其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分別收到瞭北京證監局《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采取限制業務活動、暫停核準業務申請以及譴責措施的決定》、《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大建采取譴責措施的決定》、《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楊英采取譴責措施的決定》、《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合規總監蔡曉昕采取譴責措施的決定》和《關於對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何東采取譴責措施的決定》,北京證監局決定暫停民族證券證券自營業務(固定收益證券自營除外)、暫停核準民族證券新業務的申請、對民族證券予以譴責;通過北京證監局官方網站,對民族證券董事長趙大建、財務總監楊英、合規總監蔡曉昕、副總經理何東予以譴責。詳見公司於2015年7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民族證券及其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的公告》。

6、公司於 2015 年 5 月 14 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傳票2015 年西民(商)初字第 14085 號,公司股東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政泉控股”)以公司決議效力確認糾紛為由對本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受理該案並暫定於 2015 年 6月 3 日開庭審理。請求法院判令確認本公司於 2015 年 3 月 12 日作出的公告編號為2015-038 的《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六次會議決議》中《關於選舉董事長的議案》的內容無效; 請求判令由本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及相關證據,2015年6月10日,公司收到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5)西民(商)初字第14085號,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管轄。2015年6月18日,政泉控股就管轄權異議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015年8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2015)二中民(商)終字第07652號,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該裁定為終審裁定。

詳見公司分別於2015年5月16日、6月11日、8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瞭《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公告》、《關於公司涉及訴訟的進展公告》。

7、2008年2月,航天固體運載火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箭公司”)因與原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泰陽證券”)委托理財糾紛,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原泰陽證券賠償其委托理財本金、其他款項及利息共計2.4 億多元。2008年3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本案與原告(火箭公司)總經理陳軍及被告(原泰陽證券)原總裁李選明等人涉嫌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有關聯”為由,作出(2008)湘高法民二初字第2-1 號民事裁定書,依法裁定中止審理本案。2012年3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書面通知,通知該案已移送湖南省公安廳經濟犯罪偵查總隊處理,至此民事訴訟程序終結。

2012年10月31日,火箭公司與航天科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航天資管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前述委托理財案所涉的債權23,888.57萬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2年1月10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2,448萬元(暫計至2012年10月31日)轉讓給航天資管公司。2013年7月,航天資管公司以在《債權轉讓協議》生效60日內未能收回債權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第一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火箭公司支付前述本金及利息;2013年8月,航天資管公司向北京第一中院申請追加公司為第一被告,請求判決公司向航天資管公司償還23,888.57萬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12,342.4萬元( 按五年同期貸款利率5.76%計算,暫計至2013年7月24日),並要求第二被告火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2013年8月和11月,公司分別向北京第一中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瞭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及管轄權異議上訴狀。2014年1月1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民終字第435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北京第一中院駁回公司對本案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原裁定。後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4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定認為:一、二審法院根據《資產委托管理協議》中對保證本息固定回報條款的約定,認為雙方實為借款合同關系,並據此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並無不當;但本案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應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管轄。

2015年1月26日,航天資管公司以債權轉讓糾紛為由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公司(第一被告)和火箭公司(第二被告),要求公司償還238,885,700元,及2億元本金自2003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五年同期貸款利率5.76%),暫計至2013年7月24日為123,424,000元;火箭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後,已於2015年3月19日開庭審理。

2015年8月1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5)高民(商)初字第788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1)方正證券於該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航天資管公司借款本金238,885,700元及自2006年1月1日起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火箭公司對該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火箭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後,有權向方正證券追償。如果方正證券和火箭公司未按上述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00,869元,由方正證券和火箭公司共同負擔(於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公司對上述判決結果不服,已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公司已於2009年度對該訴訟計提瞭預計負債2億元,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決定對該訴訟補充計提預計負債8000萬元。詳見公司於2015年8月1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以前年度重大訴訟進展的公告》、於2015年9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計提預計負債的公告》。

8、2015年8月19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對民族證券董事會、監事會換屆的議案》,決定委派何亞剛先生、徐子兵先生、施光耀先生、趙亞男女士、李亞良先生、翁先定先生、謝思敏先生、李軒先生、秦傢文先生組成民族證券第四屆董事會,委派牛曉莉女士、徐建偉先生、徐國華先生與民族證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職工監事組成民族證券第四屆監事會。詳見公司於2015年8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次會議決議公告》。

9、2015年8月24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稽查局調查通字152056號),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審查、瞭解客戶身份等違法違規行為,中國證監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15年9月10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處罰字[2015]74號),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擬決定:(一)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8,717,089.13元,並處以17,434,178.26元罰款;(二)對劉少明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三)對陸帆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四)對夏軍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五)對楊晟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目前,公司及相關人員已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辯。詳見公司於2015年8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於9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關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

10、2015年8月28日,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收購方正中期15%股權及向方正中期增資的議案》,決定以現金人民幣32,346.60萬元收購方正中期15%股權,並授權執行委員會根據市場狀況選擇適當時機向方正中期增資,金額不超過人民幣4億元。詳見公司於2015年8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對外投資公告》。

11、2015年9月27日,公司收到民族證券的報告,民族證券自2015年9月22日起無法聯系到公司現任董事趙大建先生。截至目前,公司和民族證券通過各種方式均無法與趙大建先生本人取得聯系。詳見公司於2015年9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刊登的《重要事項公告》。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適用 不適用

3.4 預測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可能為虧損或者與上年同期相比發生重大變動的警示及原因說明

適用 √不適用

因公司主營業務受證券市場波動影響較大,對年初至下一報告期期末的累計凈利潤變動情況難以進行準確估計。公司將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加強上市證券公司監管的規定》(2010年修訂),按月對公司主要財務信息進行披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何其聰

2015年10月30日

證券代碼:601901

證券簡稱:方正證券

公告編號:2015-117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議公告

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10月30日以現場會議加電話會議的方式召開。會議現場設在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公司會議室。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到9名,董事何其聰先生、何亞剛先生出席現場會議,董事汪輝文先生、陳曉龍先生、葉林先生、趙志軍先生以電話方式參會,董事韋俊民先生委托董事何其聰先生出席並代為行使表決權, 獨立董事黃衛平先生委托獨立董事葉林先生出席並代為行使表決權,董事趙大建先生因無法聯系未出席本次會議。監事會主席陸琦女士、監事鄭華先生、董事會秘書熊鬱柳女士及公司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監事楊克森女士因無法聯系未列席本次會議。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會議由董事長何其聰先生召集和主持,經審議,形成如下決議:

一、審議通過瞭《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

表決結果:贊成8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二、審議通過瞭《關於聘任吳姚東擔任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議案》

經公司執行委員會提名,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審核,董事會同意聘任吳姚東先生為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

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吳姚東先生的任職自其取得相應任職資格之日起生效。

獨立董事發表如下獨立意見:擬任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吳姚東先生的提名、審核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經審閱個人履歷等相關資料,我們認為吳姚東先生具備擔任上市公司及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能力;我們同意聘任吳姚東先生為公司執行委員會委員。

表決結果:贊成8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證券代碼:601901

證券簡稱:方正證券

公告編號:2015-118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

公司監事會及全體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二屆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5年10月30日在北京市西城區豐盛胡同28號太平洋保險大廈公司會議室召開。出席會議的監事應到3名,實到2名。公司已按照《章程》和《監事會議事規則》規定的方式通知監事楊克森女士參會,但楊克森女士本人未出席,也未委托其他監事代為出席並表決。本次會議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本次會議由監事會主席陸琦女士召集和主持,審議通過瞭《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

表決結果:贊成2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特此公告。

方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二○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公司代碼:601901 公司簡稱:方正證券

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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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及董事(除董事趙大建先生外)、監事(除監事楊克森女士外)、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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